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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 Ning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加大普法力度,特别要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计划,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5)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7)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纳入统计报表,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出警制止,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训诫,酌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各地民政系统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生活着落的人员提供短期救助和庇护。
(9)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安防范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各种形式、各种场所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10)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代理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代理审理中,体现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考虑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站、点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援助。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健全各级妇儿工委工作机构,加强和完善工作力量。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市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大纲要实施经费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创新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要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通过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向同级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二)监测评估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落实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遂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根据《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市基本市情和儿童发展现状,以《遂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成效为基础,制定《遂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本纲要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和谐社会建设人才为目标,把儿童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儿童发展进步的运行机制,实现儿童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提高儿童福利水平,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全面提高儿童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努力做到儿童事业的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提高艾滋病母婴阻断水平,有效控制母婴传播。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指导。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16)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市、县(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保持机构的稳定性。根据需要配备妇幼保健服务人员,稳定并充实基层妇幼保健服务队伍。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健康安全保护、健康促进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力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增强计划怀孕妇女自愿参与意识,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降低致残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
(5)加强儿童传染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将预防感染艾滋病和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检测能力建设,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孕产妇所生儿童采取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减少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强化结核病、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防治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儿童结核病系统管理率,改善儿童健康状况。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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