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安防范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各种形式、各种场所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10)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代理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代理审理中,体现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考虑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站、点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援助。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健全各级妇儿工委工作机构,加强和完善工作力量。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市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