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suiningtashida
Women's Federation
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遂宁她时代

of

Sui Ning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您的当前位置:
区县动态
目     ​​录
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来源: | 作者: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 发布时间: 2020-03-16 | 5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并一起外出务工。2009年,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生育了女儿。此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近年来,双方感情开始淡化,被申请人有了外遇。被申请人对原告的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辱骂原告。原告的亲属去规劝被申请人时,也遭到被申请人的威胁。在申请人再次怀孕4个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然没有停止威胁等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申请人唐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因人身保护刻不容缓,并且申请人唐某某已有4个月身孕,不能再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法院当即对其立案。并于当天对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是否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认定、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于4月29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于某某对申请人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于某某对申请人唐某某的亲属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
  作出裁定后,法院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告知被申请人于某某,违反裁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还向受害者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让基层组织了解辖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情况,方便基层组织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2016年5月中旬,法院对申请人唐某某进行了回访,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于某某停止了对唐某某及其亲属的家庭暴力、威胁、辱骂等行为。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处理类似案件有积极意义;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范畴。二是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三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四是变以前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遇到类似的家庭暴力,可以发出人身保护裁定,提前震慑家暴实施者。    (船山区创新工业园法庭推送)